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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79)內著字第764977號
令函日期: | 79-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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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79)內著字第764977號 |
令函要旨: | 卜乃夫先生著「塔裏的女人」一書,得否申請著作權之註冊,請查照惠示卓 見。 說明: 一、依據卜乃夫先生79.1.25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合本法規定者」不得申請著作 權之註冊,又著作權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完成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 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適用本法之規定」,是著作如於民國七十四年七月 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行滿二十年,即不得依本法申請著作權之註冊,關 於該發行二十年之期間計算,本部認為宜自該著作之最初發行日期起算,以 決定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茲「塔裏的女人」一書 作者卜乃夫先生來函指稱該書於民國三十四年在大陸初版,民國三十八年共 匪席捲大陸後遭中共查禁達四十年,其間港台商人紛紛蓋印,直至民國六十 五年始授權卜先生重印該書,發行至今僅十三年,與前之發行期間合計僅事 實上發行十七年,而主張得依本法申請著作權之註冊,與本部上述見解有異 ,因攸關期間之計算(因出版發行係屬貴管),請惠示卓見憑辦。 |
- 發布日期 : 79-02-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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