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82)律字第05725號
令函日期: | 82-03-23 |
---|---|
令函案號: | 法(82)律字第05725號 |
令函要旨: | 關於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處八十二年三月八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三八四八號函。 二、本件 貴部來函說明三、四所述之意見,本部敬表謝意。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0600 | 著作權法第6條 |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01002600 | 著作權法第26條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
01002700 | 著作權法第27條 | 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
01002800 | 著作權法第28條 |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
01002900 | 著作權法第29條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 |
- 發布日期 : 82-03-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