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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陸文字第8400462號
令函日期: | 84-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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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84)陸文字第8400462號 |
令函要旨: | 關於大陸地區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及社團法人可否申請著作權登記之問題, 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四年一月十一日台(84)內著字第八三二七九三七號函。 二、大陸地區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及社團法人在台申請著作權登記,應可依 據法務部八十三年一月廿一日法八三律字第○一五一八號函釋之意見辦理。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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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400 | 著作權法第4條 |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 發布日期 : 84-01-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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