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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1435號
令函日期: | 81-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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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1)內著字第8111435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覆 台端(八一)理商貳貳字第○○五七三二號函。 二、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成其職 務上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 者,從其約定。」由上述條文可知,僅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成 其職務上之著作,始有上述條文之適用。因此,倘係由自然人或非法人團體 或獨資商號之受雇人所完成之職務上著作,應無上述條文之適用。又著作權 法第十二條規定,「受聘人在出資人之企劃下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 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 定。」本條所定受聘人及出資人亦以法人及自然人為限,台端所詢由自然人 之受雇人所完成之職務上著作,如符合上述第十二條之規定者,應可依該條 文定其著作人,至非法人團體或獨資商號並非法人或自然人,不得逕以非法 人團體或獨資商號之名義為著作人。 三、至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稱之「在法人之企劃下」與「在出資 人之企劃下」完成之著作,其所指「企劃」乙詞,係通用名詞,來函所稱「 於指定之場所、時間及利用法人或出資人之設備而完成者」之情形,固可認 為是企劃之形態,惟並不以此為限。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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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400 | 著作權法第4條 |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 發布日期 : 81-07-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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