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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內著字第8112837號
令函日期: | 81-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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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81)內著字第8112837號 |
令函要旨: | 貴公司函請釋示圖形著作中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平面與立體間轉變是否屬於「 重製」或侵害著作權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一年七月二日民安(總)字第○○九號函。 二、按現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 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 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 建築者,亦屬之。」又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圖形著作中之科技或工程設 計圖,其著作財產權於著作權法第二十二、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條已有 明文規定,即著作財產權係保障著作,製成品並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三、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平面與立體間之轉變是否屬於重製?須視該項轉變是 否符合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而定。至平面與立體間之轉變是 否侵害其著作權?涉及具體個案認定,應於發生私權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認定 之。如經法院認定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成立,乃係科技或工程設計圖之著作財 產權受保障之結果,亦即該附著於製成品上之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受著作財產 權之保護,並非謂該製成品本身受著作財產權之保護。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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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800 | 著作權法第38條 | (刪除) |
01004000 | 著作權法第40條 | 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享之。前項規定,於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死亡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準用之。 |
- 發布日期 : 81-07-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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