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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內著字第8111859號
令函日期: | 81-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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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81)內著字第8111859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復 台端八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函。 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 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同條文第一項第十一 款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 為創作。」所詢老師開堂講課,指定某學生錄音,又指定另一學生依據錄音 帶整理成書,交由出版社發行,交由雜誌轉載,其版權(如係指著作權)是 否應屬老師所有一節,查上述老師開堂講課,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 項第一款之語文著作,自宜依其具體個案內容而定,其若屬於著作權法第五 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語文著作,而學生依據錄音帶整理成書係「筆錄」老師講 課之內容,則因「錄音」、「筆錄」皆屬上述條文所稱之重製之方法,該語 文著作之著作權應歸屬老師享有。又若學生依據錄音帶以自己之表達方式改 寫另為創作者,則因「改寫」為上述條文所指改作之方法之一,依著作權法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 之。」則學生改作而成之語文著作,其著作權應歸學生所有,惟依同法第二 十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 利。」故上述學生改作老師之著作,自應徵得老師之同意。 三、又著作權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著作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 播送其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著作人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 利,對著作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故學生或老師將該語文著作交由雜誌 社刊載,不論有有無收取稿費,如未另有約定者,依上述規定,著作權仍歸 學生或老師所有。又若學生未徵得老師同意擅自將老師享有著作權之語文著 作交由雜誌社刊載,老師之著作權仍不因此而受影響。 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乙份,請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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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500 | 著作權法第55條 |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81-07-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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