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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3020號
令函日期: | 81-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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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1)內著字第8113020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外國人著作之適用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七月七日函。 二、查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 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 卅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 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二、依條約、協 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目前 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關係,其國人之著作得依前述條文第二款之規定,受我 國著作權法之保護者,計有美國、英國、香港、西班牙僑民及韓國僑民。 至日本、蘇聯與我國雖無著作權互惠關係,惟如日本人、蘇聯人之著作符合 上述條文第一款之規定者,亦得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又著作權法並無「版權 」乙詞之規定,台端所詢有關版權之代理如係指著作權之授權而言,須向何 處取得授權乙節,由於授權係屬私契約行為,本部並無該等資料可得提供, 唯自應洽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各乙冊,請參考。並檢還所附回郵信封 乙份。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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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100 | 著作權法第51條 |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81-07-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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