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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3476號
令函日期: | 81-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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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1)內著字第8113476號 |
令函要旨: | 貴事務所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事務所八十一年七月九日(81)勤玲字第二○號函。 二、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 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其要 件如下:(一)須供行為人個人或家庭使用。(二)為非營利之目的使用。 (三)須利用圖書館及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四)須在合理範圍內重製 。(五)所重製者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是依本條得主張合理使用之行 為人並無限制,任何人如符合上列要件均有其適用,故本條未如著作權法第 四十四條、四十六條、四十七條等條文限制其適用之主體。至供其他人或其 他家庭使用之情形,顯非屬供行為人個人或家庭使用,自無本條之適用。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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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600 | 著作權法第36條 |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01007500 | 著作權法第75條 | (刪除) |
- 發布日期 : 81-07-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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