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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2073號
令函日期: | 81-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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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1)內著字第8112073號 |
令函要旨: | 貴律師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第七十五條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律師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81)理商貳貳字第六○四三號函。 二、貴律師所詢事項茲函復如左: (一)查「著作財產權最低讓與價格及使用報酬」本部預定於著作權法生效 施行後三個月內完全研訂,報行政院備查,並刊登於總統府公報公告。 (二)復查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係屬任意規定,違反該條文之法律效 果及契約中未訂該轉讓價格或使用報酬,其契約之效力,應分別適用民法有 關規定。 (三)又著作權法第七十五條所稱之「著作財產權處分之限制」,該條所稱 之「處分」與民法上之處分同其意義,就法律之處分而言係指就著作財產權 為變更、設定質權或消滅等之處分,至所稱「限制之處分」,即當事人間約 定限制著作財產權人為前述變更、設定質權或消滅之處分行為。 (四)另著作權法第七十五條所指「第三人」,應係指信賴登記而與原著作 財產權人有利害關係之人,例如雙重讓與之受讓人、雙重設定質權之質權人 或債權人等,並非泛指原著作財產權人與原受讓人或原質權人等以外之任何 人。易言之,該條所指之「第三人」應限於對主張未經登記有法律上正當利 益之人,並非泛指任何第三人。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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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6000 | 著作權法第60條 |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
- 發布日期 : 81-07-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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