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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4682號
令函日期: | 81-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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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1)內著字第8114682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香港法人於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一日以前發行之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 法之保護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萬字第八一○七二二號函。 二、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 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 。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 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 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查香港政府已於七十九年六月廿九日公 布Copyright Taiwan Order 1990 法令,自七十九年八月一日起保護我國人 著作權,故我國與香港有著作權互惠關係,香港法人得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 二款之規定受著作權之保護,互惠保護之範圍:(一)七十九年八月一日以 後於香港地區首次發行之著作,此處所稱「首次發行」應包括於香港以外國 家或地區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於香港地區發行之情形。(二)未發行之香港 法人著作,七十九年八月一日前未發行之香港法人著作,亦得依著作權法取 得保護。七十九年八月一日以前發行之香港法人著作雖未在上述互惠範圍, 唯如合於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者,亦得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又如本國 人或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關係國家或地區之人出資聘請與我國無著作權互惠 保護關係或地區之人完成之著作,依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第十條之規定,其 著作權歸出資人享有者,亦得取得著作權之保護,併予敘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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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200 | 著作權法第12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 發布日期 : 81-08-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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