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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85530號
令函日期: | 81-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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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1)內著字第8185530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一年七月九日函。 二、貴公司受某單位委託製作錄影帶節目,是否能以該節目參加國內外各有 關單位所舉辦之展覽或比賽,如金鐘獎,金馬獎等,因貴公司所詢問題不明 ,本部實無從答覆。至該節目之著作財產權是否仍屬貴公司所有乙節,因著 作財產權係屬私權,其歸屬應依當事人間之合意而定。依貴公司所附合約書 第七項載有「本片之版權及發行權屬甲方所有。」如上述「版權」係指著作 財產權者,則該節目之著作財產權即歸甲方所有。故貴公司如欲利用該著作 ,除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限制之規定外,應徵得 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利用該著作。又視聽著作財產權人依著作權法第 三十六條、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 十九條之規定,享有重製其著作、公開播送其著作、公開上映其著作、將其 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以及出租其著作之權,故甲方 如係著作財產權人,自得依法利用該著作而無須徵得貴公司之同意,唯須注 意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著作人格權之規定。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乙冊,請查照。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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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400 | 著作權法第4條 |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 發布日期 : 81-08-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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