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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3841號
令函日期: | 81-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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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1)內著字第8113841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外國人著作首次發行之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七月十四日函。 二、查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 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 卅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 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二、依條約、協 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目前 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關係,其國人之著作得依前述條文第二款之規定,受我 國著作權法之保護者,計有美國、英國、香港、西班牙僑民及韓國僑民。又 經查證我國之著作如於日本首次發行,或於其他國家或地區首次發行後卅日 內於日本發行者,得受日本著作權法之保護,因此,日本雖與我國無著作權 互惠關係,惟其著作如合於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亦可受著作權法 之保護。 三、台端所詢有關貴公司取得日本授權並在廿九日內發行,另一家出版社未 取得日本授權卻比貴公司早出版,貴公司是否仍屬首次發行一節,查著作權 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發行」,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定義規 定,係指權利人重製並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而言。故如非著作 權人或其所授權之人所為之重製行為,並非合法之發行,著作權人或被授權 之人自得向該非法發行者主張權利。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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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7400 | 著作權法第74條 | (刪除) |
01007500 | 著作權法第75條 | (刪除) |
- 發布日期 : 81-08-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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