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81)內著字第8113906號
令函日期: | 81-08-08 |
---|---|
令函案號: | 台(81)內著字第8113906號 |
令函要旨: | 貴公司所詢有關著作權註冊與登記效力之差異等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八一)國字著權第○一號函。 二、查著作權法於本(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施行,新法規定之內容 將著作權註冊制修正為登記制度。依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之規 定,本部受理之著作權註冊,有(一)、著作人完成著作之著作權註冊,( 二)、著作權之轉讓、繼承或設定質權註冊。其中轉讓、繼承或設定質權註 冊,依修正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於註冊後,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至 修正後之著作權法,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定,本部受理之著作權登記 種類包括下列登記:(一)、著作人登記。(二)、著作財產權登記。(三 )、著作首次公開發表日或首次發行日登記。(四)、著作財產權讓與登記 。(五)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或處分之限制登記。(六)、以著作財產為標 的物之質權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登記等事項。其中第四項 至第六項之登記,於登記後,依第七十五條規定,亦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再者,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十七條對外國人之著作係採註冊保護主義,因此 外國人(美國人除外)之著作依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註冊經核 准者,即具有取得著作權之效果,至修正後之著作權法對外國人著作,依第 四條及第十三案之規定係採創作保護主義,故外國人依修正後著作權法所為 之登記,其效力自與依修正前著作權法所為之註冊有別。又不論依修正前著 作權法或修正後著作權法所為之註冊或登記,本部悉依申請人自行陳報之事 實,依法准予註冊或登記,如有私權之爭議,均應由申請人自負法律上之責 任,併予敘明。 三、著作權修正前已完成註冊並領得執照之著作,依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三 十七條規定,得繳回原領執照,依修正後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申請 著作權登記,其申請手續及規費為何?茲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著作 權登記申請須知乙份,請參考。 四、又貴公司因業務需要,報請主管機關申請更改公司名稱及地址,因非權 利主體之變更,自不影響貴公司所享有之著作權益。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9100 | 著作權法第91條 |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
- 發布日期 : 81-08-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