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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 郵件921006a
令函日期: | 92-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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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 郵件921006a |
令函要旨: |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故您如將創新的教學方法以文字形式表達出來,即可能構成語文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但並不能限制他人以此一教學方法進行教學)。 二、又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著作人於完成著作時,即當然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不需透過任何行政登記或註冊手續,並就該著作專有重製、改作、編輯、公開播送﹒﹒﹒等等之權利,併予敘明。 三、就專利而言,發明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自然法則技術思想之方法如果具有產業上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可以向本局申請發明專利(方法專利)。但如果所詢方法之內容僅是一種「科學原理或數學方法」,或是「遊戲及運動之規則或方法」,或為「其他必須藉助於人類推理力、記憶力始能執行之方法或計畫」,因不是發明的標的(即非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未符合專利法規定,如果提出申請,將無法取得專利。 四、另所詢「代表團體之服裝是否可以提出申請?」一事,就著作權而言,如該服裝之設計圖已具有相當之創作性,得為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則於該設計圖完成時,即取得其著作權,而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惟依服裝設計圖所完成之服裝,若服裝上未再現設計圖上之圖樣,僅屬依圖實施,非重製之行為,並不致侵害設計圖之著作權,併予敘明。 五、就專利而言,如該服裝本身的材質、構造或裝置具有特殊功能,符合專利要件,依前述說明,似有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之可能;如該服裝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三者結合之外觀設計,透過視覺效果是一新的創作時,如符合產業上利用性、新穎性及創作性時,似可以申請新式樣專利。 六、就商標而言,因您的語意並不明確,本局商標權組業以電子郵件與您聯絡,請您為具體之說明,俾為回復,故就此部分,請直接洽詢該組(電話:27380007,分機:1456)。 七、由於您所提問題過於簡略,無法完全瞭解其真意為何,以上僅就法律相關規定提供您參考,併予敘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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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01001001 |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 發布日期 : 92-10-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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