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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21013
令函日期: | 92-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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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21013 |
令函要旨: | 一、您要在廣告中利用國外的曲子作為背景音樂,只要該著作是本國人或是WTO會員國國民的著作,都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又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原則上為該音樂詞、曲的創作人,如嗣後發生權利的變動,則可能歸屬於創作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以詞、曲的權利不一定屬於唱片公司。您要利用錄有該音樂之錄音著作內容,作為背景音樂,必須取得的授權包括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權重製的授權,如未經授權利用,要負擔著作權侵害的責任,並不因著作人不明而有其他方法可以免責。建議可透過唱片公司或國內、外之著作權仲介團體(美國著名仲介團體:http://www.harryfox.com)查詢著作財產權人是誰,並經其授權後方得利用,否則不宜使用。 |
- 發布日期 : 92-10-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