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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21020
令函日期: | 92-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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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21020 |
令函要旨: | 一、關於所詢問題一:如果您是正版軟體的所有人,可以因為備份存檔之需要複製一份。但複製一份僅能做為備份,不能因另有使用之需要而複製,即使是教學活動之需要亦同。一般電腦軟體之使用均需安裝(install)於電腦硬碟中,如僅購買一份單機版的軟體,原則上其授權範圍僅限於一台電腦,由於程式的安裝也是重製行為,如果安裝在兩台以上的電腦上加以使用,即屬超出授權範圍之重製行為,會發生重製權的侵害。又通常電腦教室使用之軟體,應為依照教室中電腦台數所洽定之教學版,並不宜將個人版軟體,拿到電腦教室使用。 二、關於所詢問題二:圖書館如果因為保存資料之必要,可以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但其用途僅限於保存之目的,如提供外借即超出保存之目的,應獲得授權後方得利用,否則會有著作權侵權之問題。 三、關於所詢問題三,直接剪輯影片,不會牽涉重製的問題,但剪輯之後再用以製作成小短片,則有可能涉及以重製之方式利用別人的著作,學校和老師因為授課的需要,可以在合理範圍內重製別人的著作;至於在教室中播放此等剪輯而成之影片,屬於公開上映的行為,依照著作權法規定,只要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且未發生市場替代之效果(例如消費者因此種利用行為,不再租哈利波特之DVD光碟片、會不去電影院看電影),則可於此等教學活動中,在合理範圍內公開播放影片。但是在教室中播放影片如果不屬於上述的合理使用範圍(例如直接拿哈利波特之光碟片在教室中放映),則不宜以教學目的作為公開上映他人著作之理由,否則仍有可能發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四、所詢問題四關於複製光碟之疑義,如果光碟的內容是電腦程式,僅正版軟體的所有人,可以因為備份存檔之需要複製一份;如為電腦程式以外之著作,如音樂CD、影片等,如果是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使用,根據司法實務的見解,認為在合理範圍內可以重製,可是限於自己和家庭使用,如果為了借給別人用而複製光碟,並不屬於合理使用,而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
- 發布日期 : 92-10-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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