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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21117

令函日期: 92-11-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21117
令函要旨: 如您所述,國內之著作權仲介團體並未管理您欲利用之音樂著作之重製權,而國外之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則不處理台灣地區之授權,在這種情況下,您如已查明所欲利用之音樂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人,請逕洽該權利人取得授權。建議您可向來函中所提及之音樂仲介團體洽詢著作財產權人之地址,以資聯繫,或請各該團體代轉信件給其會員。如果聯繫不上,或著作財產權人拒絕授權者,建議您不要使用這些音樂,以免衍生侵權糾紛,而須負擔法律責任。
  • 發布日期 : 92-11-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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