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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21212

令函日期: 92-12-1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21212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明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是自行政院研考會建製的「營造英語生活環境」網站中,揀選部分政府機關名稱及人員名稱英語對照資料,置於貴公司網站利用一節,若該等資料確僅係政府機關及人員名稱之英文翻譯,屬上述條文所定「名詞」一義,自無著作權侵權之虞。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92-12-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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