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930114a

令函日期: 93-01-1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30114a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所謂「輸入權」,或一般人所稱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著作權法有關輸入權之規定,與「散布權」同,係為加強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所設之機制。
二、 對於上述「輸入權」之規定,著作權法設有例外規定,以肆應消費者個人之需要。針對屬於「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軟體(電腦程式),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則此種輸入行為是著作權法所容許的,此種合法輸入行為所輸入之物為合法重製物,其所有人得予以賣出,並不會發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如有後手購買此種電腦軟體重製物(二手買賣模式),亦應屬合法取得,亦應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實務上,輸入者或後續購買者如能提出向海關報關相關文件,證明確為上述「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之情形,且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似可認為合於著作權法規定。
三、 至於利用網際網路上網購買軟體,因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且「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故個別消費者合於上述二項要件之購買行為,為合法之行為,不發生侵權之問題;貨運業者也不至於發生侵權之問題。
四、 至於業者接受委託,代為「在國內訂購」或「自國外以旅客行李攜入」,就前者而言,因已與前述「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要件不符,似應得到權利人之同意,否則即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就後者而言,如能提出向海關報關相關文件,證明確為上述「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之情形,且「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則應尚屬合法。
五、 與其他著作財產權相同,得出面主張「輸入權」受侵害,要求民事賠償或行使刑事告訴權者,以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為限。外國著作權商品之代理商,如非專屬被授權人,依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一六號刑事判決,並未獨占利用著作財產權,故非犯罪之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告訴或自訴。
六、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7條、第87條之一。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01008701 著作權法第87條之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輸入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重製之著作重製物,並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利用之。 五、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六、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發布日期 : 93-01-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7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