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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30002291-0號

令函日期: 93-03-29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30002291-0號
令函要旨: 貴所向本局申請著作權一案,按本局依法並無辦理著作登記業務,所請歉難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九十三年三月十日鹽鄉行字第0九三000二六六八號函。
二、按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法第十條之規定),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廢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
三、又 貴所來函之真意如為申請商標註冊,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政府機關標誌,若僅為該機關本身的標誌而未提供具體之商品或服務者,可行文本局要求備查即可,本局會將該標誌公告於商標公報。
(二)若該標誌係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者,可依商標法第七十二條申請註冊為證明標章。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93-03-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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