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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31600528-0號
令函日期: | 93-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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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31600528-0號 |
令函要旨: | 檢送本局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智著字第0九三一六00四八三∣0號函影本一份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有關影音光碟出租所涉著作權適用疑義,本局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智著字第0九二一六00八一六∣0號、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智著字第0九三一六00四八三∣0號函均已詳予闡述,其中特別敘明:「依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一六號刑事判決認為,非專屬授權與專屬授權不同,並未獨占利用著作財產權,故非犯罪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告訴或自訴。因此,國外公司授權台灣代理商發行影片,雖獲有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然如該代理商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似仍不得就他人侵害該影片著作權之行為提起告訴。爰建議嗣後於執行實務上,除上述行政院新聞局核發文件外,宜責成告訴人提供足資證明為『專屬被授權人資格』之文件,始屬允洽。」,茲檢送該函影本,敬請 參考。 |
- 發布日期 : 93-06-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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