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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31600503-0號
令函日期: | 93-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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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31600503-0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著作權法上有關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試題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三年元月七日翰林(出版)字第九三○○○四號函。 二、有關各縣市國民中小學辦理之「定期評量」(例如月考或期中、期末考)與「平時評量」(例如隨堂考測驗)(來函問題1部分﹞以及「定期評量」或「平時評量」採口試、表演、作業等非筆試之評量方式(來函問題5部分﹞之考試、各縣市國中小所舉辦月考、期中考、期末考是否會因舉行考試次數不同,致對於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判斷,有所不同(來函問題3部分),依教育部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國字第○九三○○一七三八五號函(詳附件)之意旨「國民中小學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實施之評量所使用試題,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故上開考試如係上述「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實施之評量所使用試題,應屬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上述說明係現階段洽詢教育部所獲之結果,本局將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之適用範圍,另行邀集教育部、考選部等,會商檢討。俟獲有結果,當另行函知 貴公司。 三、所詢問題2部分,經提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會議專案討論,認「著作無論係出於授權利用、被合理使用或被侵權,而成為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試題者,該著作本身仍維持為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只有在成為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規定之試題整體呈現時,始為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故各縣市國民中小學舉行月考、期中或期末考等試題,雖屬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即一般人皆可利用之。惟該等試題所使用其他出版社或教科書業者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不因著作內容被利用成為「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而喪失該著作本身之著作財產權,亦即一般人如非直接利用各縣市國民中小學之月考、期中或期末考等試題之整體呈現,而係另有利用該著作內容本身之行為時,仍應取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四、所詢問題4「各縣市國民中小學定期舉辦之入學資格考或週考,或不定期舉辦之檢定考、復習考、模擬考等,是否屬「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所定之『定期評量』或『平時評量』範圍」一節,因非屬本局職掌,歉難答復,請逕洽詢該準則之主管機關教育部。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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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93-06-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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