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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31600429-1號

令函日期: 93-06-02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31600429-1號
令函要旨: 本局修正「輸出視聽著作及代工鐳射唱片核驗著作權文件作業要點」及「著作權文件核驗單」〈如附件〉,並自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檢送九十三年六月二日智著字第0九三一六00四二九∣0號公告影本一份。
二、又依「輸出視聽著作及代工鐳射唱片核驗著作權文件作業要點」第六點、第八點及「著作權文件核驗單」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著作權文件核驗單僅供出口通關之用,不得另做其他用途及作為是否取得授權之依據,亦不得據此拒絕其他機關依法之查處,包括權責機關依據光碟管理條例針對下列事項之查核:1光碟製造許可與申報部分、2來源識別碼之取得部分、3光碟內容查核部分、4製造機具部分、5預錄式光碟來源識別碼之壓印標示部分。本局特此說明。
三、另就國內廠商受國外公司委託加工製造色情光碟,以供外銷之行為,業經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非字第六十二號判決認定受託之國內廠商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意圖散布、播送或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物品」之罪,上開最高法院之判決,併請 注意,以免觸犯刑責。
  • 發布日期 : 93-06-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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