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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0)智著字第0900011085號
令函日期: | 90-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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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九0)智著字第0900011085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有關「中華民國國徽」與「中國國民黨黨徽」等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中華民國國徽」之型式係依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二條制定,依上述著作權法之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三、另得為著作權權利主體者為法律上所稱之人,包括公法人、私法人與自然人,國家屬公法人,至於政黨如屬法人者,亦包括之,惟屬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即不受著作權法所保護。 四、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何人享有著作權?以及是否有侵害等?涉及諸如行為人有無故意之主觀條件,及著作有無原創性、有無「接觸」及「實質相似」、行為人之實際利用形態等事實情狀,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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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90-12-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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