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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0)智著字第0910000087號

令函日期: 91-01-18
令函案號: (九0)智著字第0910000087號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進口DVD涉及真品平行輸入規定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立法院李慶華委員辦公室九十一年一月三日轉送 台端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陳情書辦理。
二、按相關國際性著作權公約,包括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WTO/TRIPS),其對於是否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係任諸各國立法政策決定,並無特別強制規定,目前各國均依其不同考量於著作權法中作不同規定,例如美國及歐盟禁止真品平行輸入,澳洲及紐西蘭則允許真品平行輸入,我國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所定:「﹒﹒﹒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尚不違反國際潮流,合先敘明。
三、又內政部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內著字第八二八四八七0號公告「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係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法規命令,來函所稱「一定數量之規定」係行政命令,應屬誤會。
四、另關於DVD進口程序之執行係由財政部關稅總局所屬機關執行,台端如有疑義,請逕洽詢該機關辦理。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91-01-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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