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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智著字第0910001318號函

令函日期: 91-02-19
令函案號: (91)智著字第0910001318號函
令函要旨: 貴院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九十一年二月一日桃院丁刑琇90易390字第三四五七號函。
二、所詢日本國人之著作在我國是否能享有著作權一節,檢附「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前後外國人著作保護之參考說明」(附件一)一份,請 參考該說明。又日本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體,我國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正式加入WTO後,我國人之著作與其他所有WTO會員體國民之著作亦皆同受日本著作權法之保護。至於我國加入WTO之前,我國人之著作是否受日本著作權法保護一節,請參考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日新(89)字第四六五四號函釋(附件二)。
三、另本局「著作權法規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www.moeaipo.gov.tw)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 發布日期 : 91-02-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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