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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10004461-0號
令函日期: | 91-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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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10004461-0號 |
令函要旨: | 關於 貴院所詢電腦程式之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復 貴院九十一年五月九日高貴刑復90訴1962字第22160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電腦程式在執行時如需先經安裝(install)程序,即已在硬碟中重複製作,係屬本法之「重製」。又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併請參照。 三、又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www.moeaipo.gov.tw)公開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
- 發布日期 : 91-05-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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