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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10002454
令函日期: | 91-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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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10002454 |
令函要旨: | 函詢有關著作權法適用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九十一年度函字第O三一O號函。 二、按著作財產權受讓人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固得受讓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或部分並在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惟受讓人於行使重製權或改作權等仍不得有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原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著作人名譽之情形,否則仍會構成侵害著作人依本法第十七條享有之著作人格權。 三、另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因此其改作是否超出合法範圍以及是否有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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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700 | 著作權法第17條 |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
01003600 | 著作權法第36條 |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 發布日期 : 91-03-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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