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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10005053

令函日期: 91-06-20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10005053
令函要旨: 貴公司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騰技編字第九一○七九號函。
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故 貴公司製作之「多媒體教學光碟片」,如確係依據各審定教科用書之內容編製而成,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師搭配教科用書教學使用,應屬本條第二項之「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惟 如將其透過 貴公司所設「龍騰全球資訊網」對公眾提供,則尚不符該項規定。
三、末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因此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是否有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700 著作權法第47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發布日期 : 91-06-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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