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81)內著字第8114848號
令函日期: | 81-08-18 |
---|---|
令函案號: | 台(81)內著字第8114848號 |
令函要旨: | 貴會為舉辦「新聞盃」卡拉OK歌唱比賽,擬利用多首歌曲,依著作權法第五 十五條規定,支付使用報酬新台幣貳仟元,以示對著作權之尊重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81)中市記泰字第○二○號致本部著 作權委員會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公益性活動,其認定要件前經本部八 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三○九九號函解釋在案。至同條 第二項規定利用人應支付使用報酬,係採法定授權制,使用人於支付一定報 酬後即得利用他人著作,此報酬係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報酬率向著作財產權人 支付,並請參閱上揭解釋函(如附件影本)。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各一份,請 參考,並檢還面額新台幣貳仟元正之郵政匯票一紙。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6000 | 著作權法第60條 |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
- 發布日期 : 81-08-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