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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6506號
令函日期: | 81-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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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1)內著字第8116506號 |
令函要旨: | 貴署譯印外文軍事書籍僅發行軍方參考運用,是否會侵犯著作權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八十一年八月十二日(本部收文日期)函。 二、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 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卅 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 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二、依條約、協定或 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目前與我 國有著作權互惠關係,其國人之著作得依前述條文第二款之規定受我國著作 權法之保護者,計有美國、英國、香港、西班牙僑民及韓國僑民。又外國人 所屬之國家雖與我國無著作權互惠關係,唯其人國人之著作,如符合前述條 文第一款之規定,亦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故翻譯外人之著作,除有著 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四條著作財產權限制(即合理利用)之規定暨同 法第六十七條之強制授權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翻譯。所 詢譯印外文軍事書籍,僅發行供軍方參考運用,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請參 考上述規定。又著作權是否被侵害,係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情事發生時, 加以認定,併予敘明。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各乙冊,請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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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01001200 | 著作權法第12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 發布日期 : 81-08-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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