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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6799號
令函日期: | 81-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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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1)內著字第8116799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相關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八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八十一)伸信字第五二五九號致本 部著作權委員會簡便行文表辦理。 二、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作其職 務上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 者,從其約定。」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受聘人在出資人之企劃下完成之著作 ,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或其代表人為 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因此,現役軍人、軍中聘雇人員因職務所完成之教 案、演講、損述………及電腦程式等著作,如符合上述規定,自得適用上述 規定,以契約約定法人或出資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又國防部及其隸屬機 關因不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故如依前述規定,以契約約定法人為著作人時 ,宜以中華民國代表機關國防部或隸屬機關之名義簽訂契約。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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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400 | 著作權法第4條 |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 發布日期 : 81-08-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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