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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6915號
令函日期: | 81-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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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1)內著字第8116915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八十一年七月三日代理申請變更本部著作權註冊之「兔寶寶、長鼻狗」 (著作權執照台內著第一一六一八三、一一六一八四號)之著作名稱為「老 鼠、狐狸」二案,准予備查;至如欲變更本部註冊事項,請依現行著作權法 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申請著作權登記,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台端八十一年七月八一聲著字第十四、十五號、八十一年八月十 二日八一聲著字第十九號函辦理。 二、查現行著作權法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後,本部已無著作權註冊業 務,無從受理變更註冊案件。 三、隨文檢還著作權執照正本二紙及規費共計新台幣壹佰元整。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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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81-09-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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