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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6915號

令函日期: 81-09-03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16915號
令函要旨: 台端八十一年七月三日代理申請變更本部著作權註冊之「兔寶寶、長鼻狗」
(著作權執照台內著第一一六一八三、一一六一八四號)之著作名稱為「老
鼠、狐狸」二案,准予備查;至如欲變更本部註冊事項,請依現行著作權法
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申請著作權登記,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台端八十一年七月八一聲著字第十四、十五號、八十一年八月十
二日八一聲著字第十九號函辦理。
二、查現行著作權法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後,本部已無著作權註冊業
務,無從受理變更註冊案件。
三、隨文檢還著作權執照正本二紙及規費共計新台幣壹佰元整。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81-09-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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