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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4089號
令函日期: | 81-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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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1)內著字第8114089號 |
令函要旨: | 貴府函請釋示「民意代表在議會所提之建議案,經由政府有關單位採納,是 否可申請著作權」之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一年七月十四日八一府法一字第一六八一三二號函。 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著有明文。又「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 權之標的,此觀同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自明。查民意代表在議會所提之建議 案,其是否屬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著作」?又其經政府有 關位採納後是否為同法第九條第一款所稱之「公文」?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 ;該建議案姑不論是否經由政府有關單位採納,如符合同法第三條第一款所 稱之「著作」,且無同法第九條第一款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自可依著 作權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享有著作權。又該享有著作權之建議案如無著作權法 第七十七條所定情形,亦得依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申請著 作權登記。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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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8700 | 著作權法第87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01009100 | 著作權法第91條 |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
01010000 | 著作權法第100條 |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
- 發布日期 : 81-09-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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