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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9045號
令函日期: | 8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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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1)內著字第8119045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各級學校播放影片,是否需與該影片之所有權人接洽授權事宜方可播出 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一年九月五日台(八一)高四九六七三號函。 二、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又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 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因 此,學校為教學需要,於視聽室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如該著作係受著作 權法保護者,除合於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 (非影片所有權人)同意後,始得公開上映。又有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所規 範公開上映之合理使用範圍,請參考本部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台(八一) 內著字第八一一二九五九號函釋。 三、至學校是否能「公開播送」他人視聽著作一節,由於「公開播送」依著 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係指基於公眾接受訊息為目的,以有線 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因此,除空中 大學、空中商專或行專或有有線電、無線電設備之學校有公開播送他人視聽 他著作之情形(於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規定時,得公開播 送他人視聽著作,毋庸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外,其他學校無公開播送 視聽著作之情形,併予敘明。 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各乙冊、本部八十一年七 月二十三日台(八十一)內著字第八一一二九五九號函影本及公益活動使用 報酬率準則各乙份,請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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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 發布日期 : 81-09-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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