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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8089號

令函日期: 81-10-01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18089號
令函要旨: 貴所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第十一條適用之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八十一)勤慶字第○○五○號函。
二、所詢關於非於我國境內所完成之著作,是否不論法人與受雇人之國籍,
均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以著作完成地之法律為依據認定
著作人一節,查非於我國境內所完成之著作,無論其著作人為本國人或外國
人,如欲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享有著作權者,均應依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
取得著作權,故其權利之歸屬及內容自應依據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與著作
完成地並無關連。至「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非本部主管之法律,有關該
法之解釋,非本部職權範圍,所詢「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條第二項之
問題,本部無從答復,併予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000 著作權法第50條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01006300 著作權法第63條 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
01006400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發布日期 : 81-10-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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