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台(81)內著字第8120063號

令函日期: 81-10-01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20063號
令函要旨: 所詢翻譯外國人著作等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函。
二、著作權法第五十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
著作,得由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臺或電視電臺公開播送。」本條
文適用之要件有二:其一為所利用之著作必須是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
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上述所稱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並無區分係本國
或外國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自不限於本國。其二為其轉載者必須是
新聞紙、雜誌,其公開播送者則為廣播電台或電視電台。又依上述條文規定
利用他人著作者,依同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固得翻譯該著作,唯翻譯之主
體,亦必須限於新聞紙、雜誌、廣播電台或電視電台,且依同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定,應明示其出處。所詢譯者基於傅播林業新知之目的,翻譯美國林務
署一九九○年年報中某一單元,且該年報係以公法人(美國林務署)名義公
開發表之著作,擬於「台灣林業」刊物發表,是否可依著作權法第五十條、
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之規定,逕予翻譯,請參考上述規定。
三、有關日本人之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乙節,本部八十一年八月八
日台(八一)內著字第八一一五二四九號函已有明釋,緣翻譯日本人之著作
是否合於著作權法之規定,請參考上述函釋及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
五條著作財產權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
四、隨文檢送本部八十一年八月八日台(八一)內著字第八一一五二四九號
函影本乙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100 著作權法第21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 發布日期 : 81-10-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9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