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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8200號

令函日期: 81-10-02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18200號
令函要旨: 函詢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八十一)辰函字第○八○六七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
與或繼承」,依該規定著作人格權具一身專屬性,屬於著作人本身,固不得
讓與或繼承,惟著作人格權為權利之一種,但不具如民法第十六條:「權利
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及第十七條:「自由不得拋棄。」等規定之
強制性,故著作人自得約定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700 著作權法第67條 (刪除)
  • 發布日期 : 81-10-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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