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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20041號

令函日期: 81-10-07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20041號
令函要旨: 關於「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草案,有關「著作權」部
分,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經投審(八一)考字第○八五三五號函。
二、按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
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關於著作財產權,依同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
七條規定,固得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至於著作人格權,依同法第二十
一條規定,「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則得提供技術合作或
作為從事投資之出資種類者。應僅限於「著作財產權」,而不及於「著作人
格權」,是本案許可辦法草案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四款所定「著作權」
一詞,建議修正為「著作財產權」,以符合著作權法上開規定。
三、隨文檢附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乙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500 著作權法第45條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81-10-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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