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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9140號

令函日期: 81-10-21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19140號
令函要旨: 說明:
貴會為籌編「台灣歌曲合唱集」,辦理認證、聯絡等事,提供歌曲年代資料
,函請鑑定是否為公共財產權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一年九月一日(八十一)○字第八○七號致本部著作權委
員會函。
二、按著作權法並無「公共財產權」之用詞,依貴會前揭函旨觀之,似囑本
部就所檢附歌曲年代資料中所列之音樂著作是否其著作財產權消滅,已歸公
共所有一節加以鑑定,合先敘明。
三、關於此項鑑定,本部依法無據,亦非屬本部權責,無從受理,茲說明如
左:
(一)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惟著作權為一私權,其著作
財產權之存續期間依本法規定計有二種,一為著作人終身加死亡後五十年(
本法第三十、三十一條),一為五十年(本法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條
),期間相當長,故著作是否因其著作財產權消滅而歸於公共所有,涉及具
體個案事實之認定,如有爭議時,仍有待司法機關之裁判。職是,本部尚無
從就著作是否已屬公共所有一節加以鑑定。
(二)按著作是否歸公共所有,除參照前揭本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又依本
法第一百零六至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凡完成於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
行前未經註冊取得著作權之著作,其若迄七十四年七月十一日發行已滿二十
年者,即屬公共所有之著作,併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300 著作權法第43條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 發布日期 : 81-10-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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