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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23160號
令函日期: | 81-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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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1)內著字第8123160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未列日期函。 二、所詢事項茲函復如左: (一)來函所述利用他人已申請之註冊商標圖形仿製圖樣,向內政部申請「圖 形著作」及「攝影著作」,商標持有人應如何制止此行為?是否有權撤銷其 著作權?應如何辦理等節?查該商標持有人如亦係著作財產權人,得依著作 權法第六章、第七章規定請求救濟;復查著作權註冊或著作權登記之申請如 有虛偽情事者,任何人均得檢具檢舉書正本及副本(含附件證據)各一份, 載明檢舉人姓名年籍地址、被檢舉人姓名、被檢舉標的之著作名稱登記號碼 或著作權執照號碼,檢舉理由及相關證據,依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 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或現行著作權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向本部提出檢 舉。 (二)所詢利用產品上之包材或標籤以其圖形方式或攝影方式向內政部申請「 圖形著作」或「攝影著作」,有否涉及仿冒商標一節,事涉違反商標法之認 定,非本部法定職掌,請逕向該管主管機關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洽詢。又生產 日期、生產批號等與圖形著作或攝影著作並無關連,並非本部認定其是否為 圖形著作或攝影著作之重點。 (三)按「著作:指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 三條第一款著有明文。來函說明二所指利用產品上之包材或標籤,以其圖形 方式或攝影方式申請登記之標的是否係著作一節,按申請著作權登記之標的 ,如係出於抄襲,應屬重製或改作之行為,並非創作,自非該條款所稱之著 作。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著作權法施行細則及認識著作權各一冊,請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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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7800 | 著作權法第78條 | (刪除) |
- 發布日期 : 81-11-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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