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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89496號

令函日期: 81-11-10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89496號
令函要旨: 貴會函詢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解釋乙案,檢附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三
日台(八一)內著字第八一八六八四五號函影本乙份,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一年九月九日中文(八一)國基字第六一六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係指意圖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散
布而輸入非屬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或其授權之人重製之重製物,則其輸
入行為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因此,有聲出版品之著作權之權利人
,若發現他人有上述情形,依上述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自得依
同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主張權利,亦得訴由司法機關偵辦。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200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01002900 著作權法第29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
  • 發布日期 : 81-11-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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