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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6034號
令函日期: | 81-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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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1)內著字第8116034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函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覆 台端八十一年八月份來文。 二、茲就來函所述問題,分別說明如左: (一)台端依所購買之倚天中文書籍與漢卡暨 LOTUS-123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 ,就 LOTUS在工廠中之應用寫出一本書,似以他人之著作內容為題材,如台 端於書中之敘述有利用他人著作之情形者,除合於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情形(即所謂合理利用之 規定)外,應徵得各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利用。 (二)按「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本法第九條第 五款固著有明文,惟該等類考試試題之解答,如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著 作」之規定者,仍得享有著作權。而編輯權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為著作財 產權之一種,因之,台端編輯有關環保署廢水處理人員考試之試題解答一節 ,自仍應徵得該署之同意或授權。 (三)又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 生影響」之規定,其編輯著作中所收編之內容為他人有著作權之著作,除符 合前揭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至如 係引用他人之部份著作,如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定情形者,則只要依同法 第六十四條規定明示其出處即可,併予敘明。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子法暨認識著作權各一份,請參 考。 四、另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新著作權法公布施行後,本部著作權業務隨之劇增 ,致本案延緩回覆,請見諒。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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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300 | 著作權法第3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
01002600 | 著作權法第26條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
- 發布日期 : 81-11-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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