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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6816號
令函日期: | 81-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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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1)內著字第8116816號 |
令函要旨: | 關於函詢唱片行提供試聽設備供顧客試聽選購或在營業廳播放歌曲,以招徠 顧客是否觸犯「公開播送」等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八月十三日函。 二、按著作權法並無「公開播放」一詞,來函所稱「公開播放」似指著作權 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公開播送」一詞,合先敘明 。 三、茲就來函所詢問題分別說明如左: (一)唱片行提供試聽設備供顧客試聽選購: 1.按公開播送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係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 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故 如唱片行未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向公眾 傳達著作內容,即不屬於公開播送之行為。 2.至於此一試聽行為每分鐘收一塊錢,有無侵害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出 租權一節,仍應視該唱片行有無從事錄音著作重製物(即錄音帶)之出租行 為,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情事認定。 (二)在唱片行藉錄音機播放音樂帶,係屬於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行為,而非 公開播送行為: 1.公開演出權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為音樂著作之一著作財產權。又「公開 演出」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 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是以,在前述唱片行公眾場所藉 錄音機播放音樂著作之內容,即屬前揭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指以其他方 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公開演出之行為。 2.因之,在前述唱片行公眾場所藉錄音機播放他人之音樂帶,除非該音樂著 作之著作財產權消滅已歸公共所有,或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 定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情形(即所謂合理利用之規定),否則,基於使用者付 費之理念,自應徵得該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子法暨認識著作權各一份,請 參考。 五、另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新著作權法公布施行後,本部著作權業務隨之劇增 ,致本案延緩回覆,尚請 見諒。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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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2500 | 著作權法第25條 | 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
- 發布日期 : 81-11-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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