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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7786號

令函日期: 81-11-17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17786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合法發行之伴唱錄影帶節目是否得在辦公處所康樂室使用?有無構
成著作權侵害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八月廿二日函。
二、按公開上映權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為視聽著作
之一著作財產權,而公開上映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係指以單一
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
著作內容。因之在辦公處所康樂室公開上映他人之視聽著作,除符合本法第
五十五條所定之情形外,自應徵得該視聽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三、復按右揭本法第五十五條所定之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情形(即所謂合理利
用之規定),其適用要件前經本部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台(八十一)內著字
第八一一三○九九號函解釋在案(如附件影本,請參閱)。
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暨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
則各一份,請參考。
五、另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新著作權法公布施行後,本部著作權業務隨之劇增
,致本案延緩回覆,尚請 見諒。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81-11-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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