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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8804號

令函日期: 81-11-20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18804號
令函要旨: 貴律師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但書規定之適用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律師八十一年九月二日(八一)勤立字第○○五號致本部著作權
委員會函。
二、按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如經
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播送者,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但書規定,不得由其他
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台或電視電台公開播送。該條但書所定「但經註
明不許轉載或公開播送者,不在此限。」係指著作人附有權利之保留而言。
此禁止轉載或公開播送之註明,凡在新聞紙或雜誌之首頁、卷末或其他顯著
位置,有概括禁止轉載或公開播送之註明者,其註明之效力及於同一份新聞
紙或雜誌內刊載之所有「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無需個別
於每篇中皆註明始有效力。
三、又依右揭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利用他人之著作者,應依同法第六
十四條規定明示其出處,併予敘明。
四、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暨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各一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100 著作權法第61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 發布日期 : 81-11-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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