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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9275號
令函日期: | 81-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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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1)內著字第8119275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九月六日函。 二、來函所詢問題函復如左: (一)按「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出資人享有。但當事人間另有約 定者,從其約定。」又「第四條第一項著作之著作權人,依著作性質,除得 專有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奏、公開展示、編輯、 翻譯、出租等權利外,並得專有改作之權。」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之著作 權法第十條及第四條第二項著有明文。又「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對於 依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不適用之。」為八 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一條所明定。來函所詢台端係 中央研究院退休人員,如今退休快十年了,中央研究院欲再版、三版台端退 休前在該院編纂及著作之學術作品,是否須徵得原作者之同意一節,查台端 既於十年前退休,足認前述著作應於民國七十一年以前業已著作完成,依現 行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該著作已由中央研究院依七十四年七月十 日修正之著作權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及第十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該院既為 著作權人,就前述著作所為再版、三版之重製,自無須徵得原作者之同意。 (二)復按「著作合於本法修正施行前第五十條之一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後 ,依修正施行前之本法,其著作權期間仍在存續中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 適用本法規定。」著作權法第一○六條著有明文;查前述著作之著作權依行 為時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固歸出資人享有,惟其著作權期間之計算,如符合 著作權法第一○六條之規定者,即應依著作權法第三章第三節第二款有關規 定定其著作財產權期間。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著作權法施行細則一冊,請參考。 四、本年六月十日新著作權法公布施行後,本部著作權業務劇增,致本案延 緩回覆,尚請 見諒。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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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2600 | 著作權法第26條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
- 發布日期 : 81-11-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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