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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9275號

令函日期: 81-11-20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19275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九月六日函。
二、來函所詢問題函復如左:
(一)按「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出資人享有。但當事人間另有約
定者,從其約定。」又「第四條第一項著作之著作權人,依著作性質,除得
專有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奏、公開展示、編輯、
翻譯、出租等權利外,並得專有改作之權。」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之著作
權法第十條及第四條第二項著有明文。又「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對於
依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不適用之。」為八
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一條所明定。來函所詢台端係
中央研究院退休人員,如今退休快十年了,中央研究院欲再版、三版台端退
休前在該院編纂及著作之學術作品,是否須徵得原作者之同意一節,查台端
既於十年前退休,足認前述著作應於民國七十一年以前業已著作完成,依現
行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該著作已由中央研究院依七十四年七月十
日修正之著作權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及第十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該院既為
著作權人,就前述著作所為再版、三版之重製,自無須徵得原作者之同意。
(二)復按「著作合於本法修正施行前第五十條之一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後
,依修正施行前之本法,其著作權期間仍在存續中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
適用本法規定。」著作權法第一○六條著有明文;查前述著作之著作權依行
為時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固歸出資人享有,惟其著作權期間之計算,如符合
著作權法第一○六條之規定者,即應依著作權法第三章第三節第二款有關規
定定其著作財產權期間。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著作權法施行細則一冊,請參考。
四、本年六月十日新著作權法公布施行後,本部著作權業務劇增,致本案延
緩回覆,尚請 見諒。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600 著作權法第26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 發布日期 : 81-11-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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