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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22616號

令函日期: 81-11-20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22616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剪輯各報社社論影印出版或摘取小品文章有否觸犯著作權法乙案,
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十月十二日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
二、按重製權及編輯權依著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
規定,為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內容,故所詢剪輯各報社社論影印出版或摘
取小品文章一節,除有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情形(即所謂合理利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至
個案情形是否違反本法之規定,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事實認定之,
併予敘明。
三、隨文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子法暨認識著作權各一份,請參
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200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01002800 著作權法第28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 發布日期 : 81-11-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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