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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23522號

令函日期: 81-11-20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23522號
令函要旨: 有關台端反映一歌數人演唱或一歌分別出現在不同之「銷售用錄音著作」一
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一年十月廿七日(八一)公壹字第○四
二五五號函轉 台端八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函辦理。
二、茲就來函與著作權法相關部分說明如左:
(一)以歌唱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
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係屬公開演出之行為,而公開演出權依本法第二十六
條規定,為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之一。是以音樂著作之演唱者如有上揭公開
演出之行為,除合於本法第五十五條所定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情形(即所謂合
理利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該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二)按利用他人之音樂著作錄製銷售用錄音著作,屬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
十一款所定之改作行為,該錄音著作之著作人自應徵得該音樂著作著作財產
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加以利用。至音樂著作之錄製使用及使用報酬之
收取等有關事項,係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私權利之法律關係。因之,關
於使用他人著作之同意授權之取得或付費事宜,自應以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委
託之人(團體)為洽辦對象,合附予說明。
(三)又右所述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公開演出權及改作權,依本法第三十
七條及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得專屬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併予敘明。
三、隨文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子法暨認識著作權各一份,請參
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4400 著作權法第4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發布日期 : 81-11-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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