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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23522號
令函日期: | 81-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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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1)內著字第8123522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台端反映一歌數人演唱或一歌分別出現在不同之「銷售用錄音著作」一 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一年十月廿七日(八一)公壹字第○四 二五五號函轉 台端八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函辦理。 二、茲就來函與著作權法相關部分說明如左: (一)以歌唱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 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係屬公開演出之行為,而公開演出權依本法第二十六 條規定,為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之一。是以音樂著作之演唱者如有上揭公開 演出之行為,除合於本法第五十五條所定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情形(即所謂合 理利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該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二)按利用他人之音樂著作錄製銷售用錄音著作,屬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 十一款所定之改作行為,該錄音著作之著作人自應徵得該音樂著作著作財產 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加以利用。至音樂著作之錄製使用及使用報酬之 收取等有關事項,係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私權利之法律關係。因之,關 於使用他人著作之同意授權之取得或付費事宜,自應以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委 託之人(團體)為洽辦對象,合附予說明。 (三)又右所述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公開演出權及改作權,依本法第三十 七條及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得專屬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併予敘明。 三、隨文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子法暨認識著作權各一份,請參 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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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01004400 | 著作權法第44條 |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 發布日期 : 81-11-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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