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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24132號

令函日期: 81-11-20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24132號
令函要旨: 台端所詢著作權法修訂後,報紙可以剪貼否?新聞記事可否引用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一年十一月三日(八一)強內民字○九○八號簡便
行文表轉 台端八十一年十月廿三日函辦理。
二、茲就來函所述問題分別說明如左:
(一)「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做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四款著有明文。是以剪貼,引用上揭
以語文表達之新聞報導內容,尚不違反本法之規定。至所剪貼引用者如係圖
片(美術、圖形或攝影著作),則不在上揭條款之適用範圍。
(二)至如剪貼、整理、影印之新聞紙內容,不屬前揭本法第九條第四款之範
圍者,由於重製權及編輯權均係著作財產權之內容,除符合本法第四十四條
至六十五條所定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情形(即所謂合理利用之規定)外,應徵
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加以利用。
三、隨文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子法暨認識著作權各乙份,並請
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發布日期 : 81-11-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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