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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24132號
令函日期: | 81-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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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1)內著字第8124132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所詢著作權法修訂後,報紙可以剪貼否?新聞記事可否引用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一年十一月三日(八一)強內民字○九○八號簡便 行文表轉 台端八十一年十月廿三日函辦理。 二、茲就來函所述問題分別說明如左: (一)「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做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四款著有明文。是以剪貼,引用上揭 以語文表達之新聞報導內容,尚不違反本法之規定。至所剪貼引用者如係圖 片(美術、圖形或攝影著作),則不在上揭條款之適用範圍。 (二)至如剪貼、整理、影印之新聞紙內容,不屬前揭本法第九條第四款之範 圍者,由於重製權及編輯權均係著作財產權之內容,除符合本法第四十四條 至六十五條所定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情形(即所謂合理利用之規定)外,應徵 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加以利用。 三、隨文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子法暨認識著作權各乙份,並請 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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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500 | 著作權法第5條 |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 發布日期 : 81-11-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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